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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1 17:10:15  浏览次数:

《规定》明确,广东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广东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一些雷电灾害风险高的场所,需要更专业的防雷措施。


广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后,还需要做好管养。《规定》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同时,规定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规定》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数据与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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